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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周明振与侯五珍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明振,侯五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205号原告:周明振被告:侯五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振与被告侯五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振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明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侯五珍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冠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臧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