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周明振与侯五珍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明振,侯五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205号原告:周明振被告:侯五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振与被告侯五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振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明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侯五珍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冠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臧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