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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清远市解决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清远市解决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徐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李建华,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远市解决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清远市北江二路**号和富广场***层。负责人:吴定移。委托代理人:曾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昱,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少华,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清远市解决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人徐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振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