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四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代广波诉李成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广波,李成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小字第2号原告代广波。被告李成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广波与被告李成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广波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