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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桂珍与被执行人邵伟学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珍,邵伟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杨桂珍。被执行人邵伟学。申请执行人杨桂珍与被执行人邵伟学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39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工程款本金6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3年8月23日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6999.6元并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33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