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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罗艳与腾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腾晓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31号原告:罗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伟忠。被告:腾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艳诉被告腾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艳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39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罗艳负担。审 判 长  汪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人民陪审员  金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卢利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