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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鞠法玉与时维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法玉,时维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580号原告鞠法玉。委托代理人丁法芹,临朐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维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法玉诉被告时维红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法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0元,合计13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石 皓审判员 王桂玲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丁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