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鞠法玉与时维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法玉,时维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580号原告鞠法玉。委托代理人丁法芹,临朐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维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法玉诉被告时维红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法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0元,合计13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石 皓审判员 王桂玲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丁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