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与涞源县三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涞源县三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841号原告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立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三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宝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涞源县三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俊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