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流民初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双流县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与成都田园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流县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成都田园花卉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民初字第3943号原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场镇。法定代表人罗勇,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加彬、夏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田园花卉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文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颖康,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九江街道办)诉被告成都田园花卉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江街办的委托代理人夏莎、被告田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颖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江街办诉称,原告(原双流县九江人民政府)与被告于2011年6月28日签订了一份《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根据成都市办公厅(成委办(2012)39号)文件,将原成都市委、市政府对“198”(环城生态区)的规划进行调整,被告现流转土地区域从生态绿地建设范围调整为湖泊和湿地建设范围。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按照合同,因政策发生变化的可解除合同的约定,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2、被告立即腾退2031亩土地。原告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函(2011)70号批复、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民政(2011)9号批复,以证明原双流县九江人民政府已按行政区划调整为双流县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的事实。2、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合格的事实。3、2011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建立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关系的事实。4、2011年4月5日、4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九江街道“198”地块移交确认书》、《通江社区“198”功能区交地清单》,以证明原告将2031亩土地移交被告的事实。5、2012年12月7日,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委办(2012)39号文件;2012年12月10日,《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及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对该保护条例的公告;2013年2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的批复》;2013年5月23日,成都市环城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环城生态区江安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方案评审会纪要》及江安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性规划及设计方案图;2013年10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金牛区环城生态区两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29项规划的批复》;2013年2月,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绘制的《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规划图》;2013年10月,双流县规划设计院绘制的《双流县九江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以上证据以证明根据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规划,被告流转的土地区域从生态绿地建设范围调整为湖泊和湿地建设,双方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事实。6、2013年11月11日,双流县规划管理局出具的《双流县环城生态区九江片区控规拼图》,以证明被告流转的土地不能继续使用且面积业经双流县测绘队测绘队实测的事实。7、2013年3月14日,由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文金出具的承诺书,以证明被告知道流转的土地已规划调整并且承诺整体搬迁的事实。被告田园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目前不具备解除条件,原告所指的变化仅仅是成都市的政策变化,非国家政策变化,而且无法确定原告所称的规划调整是否能获得上级部门的批准,调整范围是否涵盖了涉诉的土地也无法确定。合同中约定了纠纷的处理方式,应先到乡镇农业承包管理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再到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仲裁,仍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未申请仲裁,因此,原告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诉求解除的流转合同,是在双流县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文金园艺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双流花卉世界项目框架协议》上的系列合同之一,流转合同是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订的,就框架协议纠纷,被告已经起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己立案受理。该案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着本案的审理,故被告依法向贵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被告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1年1月19日,双流县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文金园艺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双流花卉世界项目框架协议》、2011年4月23日,被告向双流县人民政府发送的《公司交接情况说明》、2011年6月28日,被告与双流县现代农业园区签订的《成都田园花卉世界198项目补充协议》,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流转合同是在框架协议基础上签订的系列协议之一的事实。2、2013年10月8日,被告起诉双流县人民政府的《民事诉状》、2013年10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被告发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4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以证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告诉双流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原告(原双流县九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该流转合同约定:土地流转方式,租赁;土地流转用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行种植业、花木交易市场、农业观光等农业项目开发;土地流转时限,40年以上;土地流转数量约7179.7亩(具体面积以双方实测为准);土地性质,耕地;座落方位,用简易图示法标明四方边界(附在合同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②订立本合同可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受让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同时,双方还对流转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进行了相应的约定。2012年4月5日,双方签订“198”地块移交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经被告现场查验,原告“198”区域以下复垦地块已具备种植条件,同意接收。绕城高速沿线内外500米范围:金岛社区已交地56亩;马家寺社区已交地270亩;通江社区已交地1300亩;石井社区已交地5亩;大井社区已交0亩。以上移交地块面积约1631亩,实际面积以测量为准。2012年4月20日,通江社区“198”功能区交地清单400亩。以上面积约2031亩,实际面积以测量为准。被告接收土地后,进场开展经营活动。2012年10月19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并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保护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该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环城生态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由农用地和园林绿地构成,总面积133.11平方公里。其中锦江区12.23平方公里,青羊区8.13平方公里,金牛区15.76平方公里,......,双流县9.15平方公里,……。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辖区内的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的规定,2013年2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函(2013)7号作出关于《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的批复,该批复载明:“市规划局:你局《关于报请批准﹤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成规管(2012)167号)收悉。该规划已经市规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二、《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是成都市环城生态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请你局根据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特此批复。”2012年12月7日,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成委办(2012)39号)《关于加快环城生态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文件规定将对原“198”环城生态区域的土地规划作调整。2013年5月23日,成都市环城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环城生态区江安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方案评审会纪要》及江安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性规划及设计方案图。按照会议纪要将对原“198”环城生态区域的土地规划作调整。2013年10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规(2013)17号作出关于《金牛区环城生态区两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29项规划》的批复,同意市规划局对《金牛区环城生态区两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29项规划》,该批复规划目录中涉及到双流县环城生态区九江西片区、九江北片区、九江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保护条例和批复,2013年2月,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绘制出《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规划图》;2013年10月,双流县规划设计院绘制出《双流县九江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2013年11月11日,双流县规划管理局出具《双流县环城生态区九江片区控规拼图》,该图载明:双流县环城生态区九江片区控规拼图,由双流县规划设计室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金牛区环城生态区两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29项规划的批复》(成府规(2013)17号),通过的双流县环城生态区九江北片区、九江西片区、九江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拼制。蓝线范围为双流县测绘队实测成都田园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实际种植区域,具体面积1990.442亩。并备注:该土地测量边界范围由九江街办工作人员及田园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确认。由于被告现流转土地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划,从原生态绿地建设范围调整为湖泊和湿地建设。被告曾承诺整体搬迁,因种种原因,双方发生纠纷,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2、被告立即腾退2031亩土地。另查明,2011年1月19日,双流县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文金园艺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双流花卉世界项目框架协议》,该协议双方已发生纠纷,被告已起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双流县人民政府赔偿损失,为此,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东升街道“198”复垦地块移交确认书》、《交地协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委办(2012)39号文件、《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成都市环城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环城生态区江安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方案评审会纪要》及江安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性规划及设计方案图、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金牛区环城生态区两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29项规划的批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绘制的《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规划图》、双流县规划设计院绘制的《双流县九江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双流县环城生态区九江片区控规拼图》、承诺书,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四川双流花卉世界项目框架协议》、《公司交接情况说明》、《成都田园花卉世界198项目补充协议》、《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11年6月28日,原告九江街办(原双流县九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田园公司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但在实际履行中,流转的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绘制了《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规划图》、双流县规划设计院绘制了《双流县九江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双流县环城生态区九江片区控规拼图》。根据规划被告田园公司流转的“198”环城生态区域绿地建设用地在此次规划范围内,即被告流转的绿地建设用地调整为湖泊和湿地用地,经实际测量被告田园公司流转的土地有1990.442亩由绿地建设用地调整为湖泊和湿地用地。原告九江街办依据其与被告田园公司签订的流转合同中关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②订立本合同可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的约定,原告九江街办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田园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被告田园公司应当腾退1990.442亩土地并移交给原告九江街办。对被告田园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条件不具备,且调整范围是否涵盖了涉诉土地无法确认,由于被告田园公司的主张不能对抗原告九江街办提供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田园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对被告田园公司提出,双方在流转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先到乡镇农业承包管理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再到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仲裁,仍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的问题,由于目前双流县没有设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因此,本院认为,该约定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对被告田园公司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的问题,由于本案处理的是解除合同、腾退土地纠纷,诉讼中被告田园公司也未提起反诉,故本院认为,被告田园公司提出中止对本案审理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原双流县九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成都田园花卉世界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二、被告成都田园花卉世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原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流转的土地1990.442亩腾退并移交原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九江街道办事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都田园花卉世界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夏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