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朱领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领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领君,男,1981年5月18日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7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8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取保候审。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领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郭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领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朱领君酒后驾驶豫B×××××白色猎豹越野汽车,在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开封市党校大门公路上与一辆银色面包车发生碰撞。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朱领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1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领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领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朱领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依法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领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照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