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长汽开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公司与董良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公司,董良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长汽开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蔡明。被执行人董良季,男,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董良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良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良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良季个人车辆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蕴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包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