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33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1-02-05
案件名称
曹刚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3)菏牡民初字第3306-1号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刚与徐龙建、孟祥印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中,原告曹刚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孟祥印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我院作出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330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徐龙建位于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肖楼(产权证号:丹阳150495)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止。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赠与和抵押。 附:(2013)菏牡民初字第3306-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