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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友勇与霍邱县电信局物件坠落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勇,霍邱县电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80号原告:赵友勇,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工作人员。被告:霍邱县电信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友勇与被告霍邱县电信局物件脱落、坠落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友勇于2013年12月5日以被告主体不合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友勇负担。审判员 朱    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华勇(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