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友勇与霍邱县电信局物件坠落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勇,霍邱县电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80号原告:赵友勇,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工作人员。被告:霍邱县电信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友勇与被告霍邱县电信局物件脱落、坠落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友勇于2013年12月5日以被告主体不合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友勇负担。审判员 朱 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华勇(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