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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板民初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板民初字第011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农历1月17日生一男孩孙某某,2005年农历5月10日生一女孩孙某某,××××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初期相处较好,但后因被告作风问题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孙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3年1月17日生一子孙某某,2005年5月10日生一女孙某某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原告所举的张某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婚龄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一女,表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只要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多从夫妻感情及子女方面考虑,仍有和好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关朝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