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祥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马瑞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祥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马瑞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809号原告深圳市宝祥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金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汉兴,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瑞恒,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曲屯乡花栗树村廖坡庄***号。原告深圳市宝祥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瑞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祥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华敏(兼)书记员 朱 丽 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