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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昌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庄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