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唐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唐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旭东,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镇泉,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敏平,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翰,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唐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被告已偿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