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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冯景诚诉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袁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景诚,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袁志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冯景诚,男,汉族,1984年3月31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荷花乡霞湾村荷叶*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84********。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铜霞路295号。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柱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北侧公园大道B栋8楼。公司负责人:戴进华被告袁志平,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建设村中沿河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111970********。原告冯景诚诉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袁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冯景诚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景诚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景诚撤回对被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袁志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冯景诚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