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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一初字第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培银与戴玉成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银,戴玉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451号原告:赵培银,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桑涧镇蒋雨村小赵组18号,身份证号码341125197012237755。被告:戴玉成,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池河镇高刘村北户组32号,身份证号码341125198006300396。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银与被告戴玉成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赵培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培银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立明附:本案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