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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民初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伯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伯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298号原告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综合楼六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家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淑明。被告曹伯坚,个体从业者。委托代理人曹致禄(曹伯坚之父),男,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培均,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伯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