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邢东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旭与张伟、魏扬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张伟,魏扬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434号原告王旭。被告张伟。被告魏扬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与被告张伟、魏扬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旭负担。审 判 长  翟现东代理审判员  房 伟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