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旭与张伟、魏扬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张伟,魏扬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434号原告王旭。被告张伟。被告魏扬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与被告张伟、魏扬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旭负担。审 判 长 翟现东代理审判员 房 伟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