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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志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逢民诉被告王博、孙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逢民,王博,孙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志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李逢民,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博,男,汉族,住志丹县信用社巷。被告孙义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逢民诉被告王博、孙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逢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逢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逢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