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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商诉保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罗志强与李海勇、宝应县海勇钢木教具厂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商诉保字第0177号申请人罗志强,个体。被申请人李海勇。被申请人宝应县海勇钢木教具厂,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范水县范水镇南海河村。法定代表人李海勇,该厂经理。申请人罗志强因与被申请人李海勇、宝应县海勇钢木教具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海勇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宝应县叶挺路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价值180万元)。申请人罗志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七里沟新世纪物资建材广场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海勇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宝应县叶挺路房产(价值18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罗志强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七里沟新世纪物资建材广场房产(产权证号: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