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成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65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社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李成功,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成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诉前调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陈讲明于2013年10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合计48000元;余款本息合计46196.08元于2014年6月20日前一次还清。临泉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成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成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成功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成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诉前调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庆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