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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759号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工路4号六层。法定代表人许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月姣、梁庭,均为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徽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609室。法定代表人符贵。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在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1月25日期间,原、被告共签订四份《买卖合���书》,被告向原告订购总额2047211元的货物。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月7日前完全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收到货物60天内(2013年3月8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至今仍有849616元的货款未付。2013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认截至2013年4月24日共拖欠原告货款合计1674269元,承诺在2013年5月10日付款原告800000元,在2013年6月15日付款原告874269元,如未依承诺按时且足额还款的,除承担货款本金外,还将按《买卖合同书》约定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及违约金,同时承担原告的诉讼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然被告仅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仍有849616元货款未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款给付义务,即清偿原告货款84961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货款本金849616元为���数,分别以0.05%/天和0.021%/天为标准,自2013年3月8日起计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暂计130天为7842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安徽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2012年10月22日、2012年11月25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四份金额656399元、138503元、1070095元、182214元的《买卖合同书》,合同分别约定买方(被告,下同)应于卖方(原告,下同)签订合同后3日前向卖方付合同全款的10%或20%,收到货物后余款60天或90天内支付90%或80%。四份合同并约定,买方未能按期付款的,则须按照逾期支付货款总额赔偿卖方的资金占用损失,及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按逾期总额的0.05%/天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总额的0.021%/天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2013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表示“贵司已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交货义务且经验收合格,目前我司仍有货款1674269元未与贵司结清。现我司向贵司郑重承诺,于2013年5月10前向贵司付款800000元,同年6月15日前付清全部余款874269元。如我司未依承诺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偿还所有货款本金外,还将按《买卖合同书》约定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及逾期违约金,同时承担贵司的诉讼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表示被告清偿了货款本金874269元,但未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及逾期违约金7842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及逾期违约金7842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书》均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未能如期支付原告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虽然在本案审理期间清偿原告货款,但《买卖合同书》均约定“买方未能按期付款的,则须按照逾期支付货款总额赔偿卖方的资金占用损失,及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表示“未依承诺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偿还所有货款本金外,还将按《买卖合同书》约定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及逾期违约金。”对此,本院综合买卖合同对付款时间的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期间、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及逾期违约金78420元与拖欠货款的总额比例,以及当前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等,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及逾期违约金78420元,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并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及逾期违约金7842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0元,由被告安徽云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绍基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