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木信用社与孙景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木信用社,孙景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木信用社,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负责人:杨晓东,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波,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孙景良,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木信用社与被告孙景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木信用社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木信用社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木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郭 宏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海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