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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红娟与保定市秀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娟,保定市秀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杨红娟。委托代理人卢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秀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马海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军。委托代理人张晓艳,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娟与被告保定市秀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苑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 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