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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行审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海俊、马莹莹社会抚养费案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邱行审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殿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焦金勇。被执行人:王海俊。被执行人:马莹莹。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王海俊、马莹莹不履行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2013)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2013)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2013)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费七百五十二元,由被执行人王海俊、马莹莹负担。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马秀峰人民陪审员  孟 帅人民陪审员  王红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晋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