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上海腾鲨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煜霄纺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腾鲨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煜霄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腾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上海煜霄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嘉民二(商)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4068.60元,缴纳诉讼费2402元,共计46470.60元。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煜霄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470.6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提取、扣留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