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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一终字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孙振国与唐山市就业服务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孙振国;唐山市就业服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终字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振国。委托代理人贾雪涛,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就业服务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杨宪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於凯,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振国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诉讼费7809元,退还上诉人孙振国。审 判 长 张国忠代理审判员李鑫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