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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瑞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童晓斌、冯佩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瑞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童晓斌,冯佩佩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87号原告义乌市瑞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烨萍。委托代理人李园军。被告童晓斌。被告冯佩佩。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瑞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晓斌、冯佩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瑞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