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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海县第八农场昌瑞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孙兆前、郑有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县第八农场昌瑞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孙兆前,郑有珍,孙兆顺,郑志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5号原告唐海县第八农场昌瑞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为唐海县,组织机构代码为59994128-7。法定代表人李瑞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满明。被告孙兆前,农民。被告郑有珍,农民。被告孙兆顺,农民。被告郑志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县第八农场昌瑞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孙兆前、郑有珍、孙兆顺、郑志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县第八农场昌瑞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海县第八农场昌瑞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县第八农场昌瑞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唐海县第八农场昌瑞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林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