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竹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林绍勇诉被告彭雨亮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绍勇,彭雨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竹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林绍勇,男,生于1970年10月22日,汉族,住所地绵竹市孝德镇毫照村**组**号附*号。委托代理人苟时彬,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雨亮,男,生于1991年8月27日,汉族,住所地绵竹市孝德镇金土村**组。原告林绍勇诉被告彭雨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林绍勇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绍勇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460元(已依法减半征收),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森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