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3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长林与雁江区狮子山街道办事处槐树村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林,雁江区狮子山街道办事处槐树村七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143号原告何长林。委托代理人徐金龙。被告雁江区狮子山街道办事处槐树村七组负责人刘斌,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国钦,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长林诉被告雁江区狮子山街道办事处槐树村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长林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长林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长林负担。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