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振轩诉陈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轩,陈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0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轩,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加庆,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上诉人王振轩因与被上诉人陈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民二初字第1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振轩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振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振轩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兆青审 判 员  王纪祥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