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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青岛广丰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达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广丰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达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广丰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志坚,男,汉族,系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达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青岛广丰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达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审结,该案(2013)李商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达启将本案案款交至李沧区人民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商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