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6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吴晶宇与洪赵泽、陆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晶宇,洪赵泽,陆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624-1号原告:吴晶宇。被告:洪赵泽。被告:陆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晶宇诉被告洪赵泽、陆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洪赵泽、陆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洪赵泽、陆欣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晶宇撤回对被告洪赵泽、陆欣的起诉。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姁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