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唐山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古路西八里商业楼,机构代码证55041232-5。法定代表人魏国生,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庄。法定代表人:叶善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唐山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