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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中法执字4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德州德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宏兴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等与德州市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东洲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德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宏兴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东洲分公司,德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XX,王加华,德州市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东洲工贸有限公司,郭玉宽,郝俊荣,郭斌,李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法执字40-1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振鲁,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德州宏兴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磊,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东洲分公司。负责人:井春亭,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德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江。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王加华。被执行人:德州市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市东洲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波,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郭玉宽,1962年4月14日。被执行人:郝俊荣,1962年8月26日。被执行人:郭斌,1984年9月16日。被执行人:李扬,1984年9月16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众信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市华海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新河路以南,华润路以西新河尚城商住楼2单元6层602号、2单元5层502号、2单元3层301、3单元5层501号。3单元三层301号、4单元5层502、5单元5层502号共七套住宅及新河尚城商住楼1-2层5-15号门市共十一套,查封期限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被查封住宅和门市的买卖、抵押、租赁,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白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