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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杨华,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长  钟永平审判员  廖伟荣审判员  隋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颖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