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杨华,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长 钟永平审判员 廖伟荣审判员 隋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颖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