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松江与董世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松江被执行人董世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松江与被执行人董世军借款合同纠纷(2012)靖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1.3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218元,保全费30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有争议,待判决生效后方可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松江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欠款151.3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218元,保全费3020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奎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孟 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