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张雁飞与徐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雁飞,徐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722号原告:张雁飞。被告:徐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雁飞诉被告徐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雁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滢钰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公告徐介林(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5********)本院受理原告张雁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绍商初字第772号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起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