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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张雁飞与徐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雁飞,徐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722号原告:张雁飞。被告:徐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雁飞诉被告徐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雁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滢钰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公告徐介林(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5********)本院受理原告张雁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绍商初字第772号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起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