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郝冬旭与林纪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冬旭,林纪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郝冬旭,农民。被告林纪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冬旭诉被告林纪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冬旭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冬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郝冬旭负担。审判员 张新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