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魏金萍与北京美景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萍,北京美景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魏金萍,女,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北京美景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国平,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魏金萍诉被告北京美景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金萍、被告北京美景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叶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金萍诉称,2012年9月20日,我开始到被告处上班,担任保洁工作,月工资1550元,并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唐山市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域蓝湾售楼处,负责售楼处的卫生保洁工作。在2013年6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擦拭外部玻璃时,因不慎踩空跌倒,左手受伤。因被告不配合确定劳动关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北京美景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我们认可原告是我公司员工,我们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我们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魏金萍于2012年9月20日到被告处工作,任保洁员,工资按月发放。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签订了一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均未向法庭提交。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被告亦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魏金萍与被告北京美景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特快专递费80元,由被告北京美景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文茜审 判 员 轧红芸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