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法民初字第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83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甘术明,重庆言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孙某某,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苏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