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一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一初字第1127号原告柳某某,男。被告孙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交纳。审判员 吴开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