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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一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一初字第1127号原告柳某某,男。被告孙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交纳。审判员  吴开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