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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刑执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郑翔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刑执字第2043号罪犯郑翔,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瓯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1年1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翔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在号房殴打罪犯、窜号、在劳动时间干私活、未完成当月生产劳动定额欠产以及违反生活规范等违规5次,累计扣9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1年2月至2013年8月累计获达标分1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翔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至2015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谢利党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