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庆富、魏世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富,魏世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富被执行人:魏世意上述双方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60000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海执字第1117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叶春蓬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