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周涛与朱琳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朱琳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769号原告周涛,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袁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凯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琳,女,1983年4月28日,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涛与被告朱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周涛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周涛承担。审 判 长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