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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田光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395号原告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下蜀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许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良勇,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文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王伟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田光灿。原告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句容长江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第195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9538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田光灿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句容长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峰、刘良勇,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文娟、王伟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田光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19538号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田光灿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原告句容长江公司拥有的名称为“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的第201020292028.4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一、关于证据。附件1-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3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二、关于审查文本。句容长江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在意见陈述书中对权利要求书合并式修改的方式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说明,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句容长江公司表示该权利要求书存在编辑瑕疵即将“30~120°”误写成“30—120”、遗漏了句号,并口头同意对该瑕疵予以纠正以保证相关部分与原权利要求相应技术特征的一致。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核实确认了句容长江公司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3、4、5、7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3、4、5、6、7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3、4、5、7、8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3;句容长江公司在口头审理后于2012年9月11日提交了纠正上述编辑瑕疵后的、与口头审理中表述一致的权利要求书。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句容长江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作出。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被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那么该权利要求对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一)关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①上下模体的合缝处在上下应力消除圆弧外侧;②跑轮为T型;③圆弧角度半径及长度;④挂耳式锁紧螺栓组件插销一端设有固定孔,其内设有开口销;⑤上下模体上设有横向加强筋。附件3公开了生产中空元件的模具,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3附图5):模具是由左右两块模具和底部一块模具拼合而成,其中左右两块模具与底部模具的合缝处位于四边形内腔的直线位置上,该合缝处不在四边形内腔的左下、或右下圆弧(分别对应左侧、右侧模具的圆弧)之上,其位置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圆弧外侧,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被附件3公开,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圆弧处受力情况可知附件3的合缝处的设置可较好的保证产品质量,因此附件3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附件1从而将上下模的合缝处设置在左右圆弧外侧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附件1给出了将上下圆弧设计为短于左右圆弧的技术启示;关于T型跑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通常要对较大型模具进行吊装、拆卸等机械操作,故使其操作更加方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追求,为了便于自动化的操作而将附件1中的托滚设计成便于机械抓取的形状如T型截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形状;关于开口销,附件1公开的是螺母的紧固方式,而采用固定孔中设置开口销的形式也是本领域中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关于横向加强筋,基于附件1公开(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页及附图2)的在上下模的外侧设置的径向加强筋,而为了保证模具结构在各受力方向上的稳定性、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同时设置纵横垂直的横向加强筋来加强模具的受力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应予无效,因此,对于田光灿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原告句容长江公司诉称:一、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①上模体和下模体的合缝处在上应力消除圆弧和下应力消除圆弧外侧;②跑轮为T型;③上下模体上设置的加强筋板包括横向设置的横向加强筋板和径向设置的径向加强筋板。(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从附件3所公开的整体技术方案来看,附件3的上述结构与区别技术特征①的结构和作用均存在不同,因此附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更未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①结合到附件1从而将上下模的合缝处设置在左右圆弧外侧的技术启示。首先,附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结合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包括上模体和下模体两部分,其中上下模体截面基本为等腰直角三角形,上模体和下模体的合缝位于等腰直角三角形斜边的两个端点处,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①,也即“上模体和下模体的合缝处在上应力消除圆弧和下应力消除圆弧外侧在上应力消除圆弧和下应力消除圆弧外侧”实质上是指合缝不将圆弧从中间分开,而且恰好处于直线和圆弧的交界处,也即圆弧段处于一个模体上,而直线段处于另一个模体上,而且上下模体的圆弧相对于模具截面的圆心对称。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介绍可知,区别技术特征①的作用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由于本专利的上下模体是通过挂耳式锁紧螺栓组件扣合在一起的,因此相对于附件1中的“合缝处将圆弧分开”的结构,本专利的模具其合缝在转角的外侧,因此在在拆、卸模时,如本专利图2所示,由于上模的左半边短于上模的右半边,也即左半部分质量小于右半部分的质量,因此拆模时,左半部分会先脱开,而右半部分会稍微抵靠在桩体上,从而减少方桩在模具内的摆动以及减少模具的摆动,便于模体与产品的分离,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在装料尤其是离心过程中,本专利的结构更有利于防止漏浆情况的发生,从而保证了产品的质量,且在施工时不易损坏桩身及运输时不易磕损。而附件3中的模具则有三部分组成,包括底部和左右两部分,而且左右两部分与底部的模具通过铰接的方式连接在一起,并不存在合缝处。而且由于是采用铰接的连接方式,左右两部分模具所采用的圆弧形式,实质上并不会对产品的质量有任何有利的影响,相反在拆卸模时,由于采用铰接形式,左右模体需要向两边转动,此时模体的左下或右下的圆弧部分甚至会剐蹭到桩体的左下角和右下角,从而对产品的质量造成不利的影响。其次,附件3并未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①结合到附件1从而将上下模的合缝处设置在左右圆弧外侧的技术启示。根据附件1的介绍可知,附件1中的离心成型模具包括上模体和下模体两部分,其中上下模体截面基本为等腰直角三角形,上模体和下模体的合缝位于等腰直角三角形斜边的两个端点处,而且恰好将圆弧从中间分开;在连接方式上,上下模体也是扣合在一起。而如上所述,附件3中的模具则有三部分组成,包括底部和左右两部分,而且左右两部分与底部的模具通过铰接的方式连接在一起,并不存在本专利所述的合缝处。附件1和附件3所公开的模具结构完全不同。由于上述差别,尤其是附件3中所公开的上述结构和区别技术特征①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完全不同,因此在面对附件1和附件3所公开的模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附件1和附件3公开的结构结合在一起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附件3并未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①结合到附件1的技术启示。(二)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专利的T型跑轮结构为跑轮具有T型口,中间小、两边大。采用上述结构后,T型跑轮在具备传统跑轮所具有的在离心机上滚动的常规作用外,在模具开模时,通过带有自动挂钩的吊机可以实现对T型跑轮的模具进行自动吊装,也即利用自动挂钩夹住T型跑轮的两侧进行自动吊装;而在实际生产中,如果某些吊机上未设置有自动挂钩,仅设置有人工挂钩时,则可通过人工将吊机上的挂钩安装在挂耳上,从而实现模具的吊装。也就是说,本专利的T型跑轮的设置使得模具更加适应实际生产的需要,其除了可利用设置在模具上的传统的吊耳进行吊装外,还可采用T型跑轮实现自动吊装,而且利用T型跑轮吊装更有利于实现吊运模具的自动化,可提高生产效率,延长模具的使用寿命,并有利于模具的维护。因此,本专利所采用的T型跑轮除了具备传统跑轮所具有的功能外,还额外具有自动吊装的功能,因此这种结构并非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并非是容易想到的;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T型跑轮的结构为本领域的常规结构,因此被告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认定是错误的。(三)被告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即“上下模体上设置的加强筋板包括横向设置的横向加强筋板和径向设置的径向加强筋板”的认定是错误的。二、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有创造性。综上,第19538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正如原告诉称,附件3公开了其模具由底部与左右两部分围合而成,底部与左右两部分模具合缝处位于四边形内腔的直线位置上,即直线段位于底部,圆弧段位于左右部分,由此可见,附件3公开了合缝处在应力消除圆弧外侧的模具。虽然附件3中的模具围合方式与本专利所述模具的围合方式不尽相同,但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合缝处设于圆弧上对于模制产品的影响,且基于圆弧处受力情况可知附件3中合缝处的设置可较好地保证产品质量,故有动机将附件3的该种构思和设置方法应用于附件1中,即在附件1所述模具的基础上,将其合缝处设于上下应力消除圆弧外侧。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③,坚持第19538号决定的认定。综上,1953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该决定。第三人田光灿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8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2月15日进行了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句容长江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包括上模体(1)和下模体(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模体(1)一边的内侧上设有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在所述的下模体(2)与所述上应力消除圆弧(101)相反的一边内侧设有下应力消除圆弧(201),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合模后通过挂耳式锁紧螺栓组件(3)固定连接,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的合缝处(12)在所述的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和下应力消除圆弧(201)外侧,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合模后其内腔横截面为四边形,所述的四边形相邻两边为圆弧过渡,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设有多个使模具在离心机上转动的T型跑轮(4),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还设有用于吊装的吊机挂耳(5)。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模体(1)上端和下模体(2)下端的相邻两边为圆弧(7)过渡,所述的圆弧其圆弧角θ为30~120°圆弧半径R为3-80mm,所述的圆弧长度比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和下应力消除圆弧(201)的长度短。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挂耳式锁紧螺栓组件(3)包括设置在下模体(2)上的挂耳(31),在所述的挂耳(31)上铰接有一螺栓(32),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分别设有与挂耳(31)对应的对位口(33),所述的螺栓(32)设置在所述的对位口(33)内,在所述的螺栓(32)一端上设有螺母垫片(34)和螺母(35)。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栓(32)通过一插销(36)铰接在所述的挂耳(31)上,在所述的插销(36)一端上设有固定孔(37),在所述的固定孔(37)内设有开口销。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模体(1)两边上分别设有阳榫(11),所述的阳榫(11)为长条形凸条,在所述的下模体(2)两边上分别设有阴榫(21),所述的阴榫(21)为长条形凹槽,所述的阳榫(11)卡接在所述的阴榫(21)内。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相邻两个T型跑轮(4)之间的距离为两米。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设有加强筋板(6),所述的加强筋板(6)包括横向设置的横向加强筋板(61)和径向设置的径向加强筋板(62)。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阳榫(11)和阴榫(21)之间设有防止漏浆的橡胶、草绳或棉绳。”针对上述专利权,田光灿于2012年5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清楚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附件1: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1日、公开号为CN10156076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4页。附件1公开了一种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成型模具,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页,附图2、4-6及相应附图说明):模具结构包括上模、下模,上模与下模扣合后形成的成型模具内腔为正方形,正方形的四个内角边均为半径相等的圆弧内角边(附图5中上下圆弧对应本专利的上下应力消除圆弧),圆弧半径为10-40毫米;上模与下模结合处的上模与下模上分别安装了吊环(对应本专利的吊机挂耳),便于预应力混凝土方桩成型模具进行折装、吊运;上模、下模的外侧设有加强筋(附图2中标记11对应于本专利的径向加强筋),上模、下模上设有托滚;上模与下模的连接面上设有混凝土浆液隔槽,有效防止正方形的内腔中的混凝土浆液从上模与下模的结合面处溢出;上模与下模由锁扣装置固定连接,上模上设有上模连接板,下模上设有下模连接板,上模连接板和下模连接板上分别设有通槽,吊紧螺栓置于通槽中并将上模连接板与下模连接板紧固在一起,吊紧螺栓的头部套在吊紧螺栓挂杆上,吊紧螺栓挂杆固定在吊紧螺栓挂杆支架上,吊紧螺栓挂杆支架设置在下模连接板的下平面上。附件2: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7日、公开号为CN10105480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25页;附件3:公开日为1979年3月23日、公开号为FR2401007A1的法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41页;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889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3004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共6页;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4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3921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共4页。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5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句容长江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句容长江公司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3、4、5、7合并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8修改为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1.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包括上模体(1)和下模体(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模体(1)一边的内侧上设有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在所述的下模体(2)与所述上应力消除圆弧(101)相反的一边内侧设有下应力消除圆弧(201),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合模后通过挂耳式锁紧螺栓组件(3)固定连接,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的合缝处(12)在所述的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和下应力消除圆弧(201)外侧,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合模后其内腔横截面为四边形,所述的四边形相邻两边为圆弧过渡,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设有多个使模具在离心机上转动的T型跑轮(4),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还设有用于吊装的吊机挂耳(5);在所述的上模体(1)上端和下模体(2)下端的相邻两边为圆弧(7)过渡,所述的圆弧的圆弧角θ为30—120,圆弧半径R为3-80mm,所述的圆弧长度比上应力消除圆弧(101)和下应力消除圆弧(201)的长度短;所述的挂耳式锁紧螺栓组件(3)包括设置在下模体(2)上的挂耳(31),在所述的挂耳(31)上铰接有一螺栓(32),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上分别设有与挂耳(31)对应的对位口(33),所述的螺栓(32)设置在所述的对位口(33)内,在所述的螺栓(32)一端上设有螺母垫片(34)和螺母(34),所述的螺栓(32)通过一插销(36)铰接在所述的挂耳(31)上,在所述的插销(36)一端上设有固定孔(37),在所述的固定孔(37)内设有开口销;在所述的上模体(1)两边上分别设有阳榫(11),所述的阳榫(11)为长条形凸条,在所述的下模体(2)两边上分别设有阴榫(21),所述的阴榫(21)为长条形凹槽,所述的阳榫(11)卡接在所述的阴榫(21)内;在所述的上模体(1)和下模体(2)设有加强筋板(6),所述的加强筋板(6)包括横向设置的横向加强筋板(61)和径向设置的径向加强筋板(62)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相邻两个T型跑轮(4)之间的距离为两米。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混凝土空心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阳榫(11)和阴榫(12)之间设有防止漏浆的橡胶、草绳或棉绳。”2012年9月6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口头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田光灿认为句容长江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授权文本的相应权利要求合并后的内容不一致,具体为修改后的技术特征“30-120”没有度数,权利要求1结尾没有句号,该修改不应当被接受作为审查基础;基于句容长江公司在口头审理中已经根据其在2012年7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修改说明对上述编辑瑕疵予以纠正,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明确口头审理的基础为纠正了瑕疵后的权利要求书;田光灿当庭放弃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无效理由;放弃附件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放弃附件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田光灿明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5、6用于公知常识的说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2012年9月11日,句容长江公司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对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表示的其于2012年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瑕疵予以修改。至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2012年11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538号决定。庭审中,原告表示对第19538号决定的下列内容无异议:“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开口销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原告表示假如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6、第19538号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结合原告的起诉理由,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焦点问题: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首先,关于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①,附件3公开了生产中空元件的模具,模具是由左右两块模具和底部一块模具拼合而成,底部与左右两部分模具合缝处位于四边形内腔的直线位置上,即直线段位于底部,圆弧段位于左右部分,该合缝处不在四边形内腔的左下、或右下圆弧(分别对应左侧、右侧模具的圆弧)之上,由此可见,附件3公开了合缝处在应力消除圆弧外侧的模具。虽然附件3中的模具围合方式与本专利所述模具的围合方式有所区别,但由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了解合缝处设于圆弧上对于模制产品的影响,且基于圆弧处受力情况知晓附件3中合缝处的设置可较好地保证产品质量,为了在拆、卸模时便于模体与产品更好的分离,有动机将附件3的该种构思和设置方法应用于附件1中,将上下模的合缝处设置在左右圆弧外侧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即在附件1所述模具的基础上,将其合缝处设于上下应力消除圆弧外侧。因此附件3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附件1的技术启示;其次,关于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②,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较大型模具进行吊装、拆卸等机械操作时,为了有利于自动挂钩的吊机进行吊运模具从而使操作更加方便、自动化,而将附件1中的托滚设计成便于机械抓取的形状如T型截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形状;最后,关于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⑤,附件1公开了在上下模的外侧设置的径向加强筋,而为了保证模具结构在各受力方向上的稳定性、安全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选择同时设置纵横垂直的横向加强筋来加强模具的受力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问题基于原告的陈述,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被告作出的第19538号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95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占恒代理审判员  董 伟人民陪审员  李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