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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彦光,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周某乙。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被申请人之母。.申请人周某甲要求宣告周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某甲述称:周某乙出生后,经医院检查发现其智商有问题。8岁便送到智障学校学习九年,成绩不好,至今赋闲在家,无工作能力及适应社会能力。2000年12月24日经武汉市第八医院鉴定为智残三级,并于2004年11月9日、2009年12月4日分别办理了智障三级残疾证。周某乙平时行为怪异,东张西望,傻笑,做怪相等,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某乙的母亲陈某某作为周某乙的共同监护人。对于申请人周某甲的上述请求,被申请人周某乙的母亲陈某某表示同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1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认为:被鉴定人周某乙的表现符合CCMD-3“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伴发行为障碍”诊断标准,受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严重受损,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周某甲、陈某某(两人系周某乙父母)为周某乙的共同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晴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朝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